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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原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總經理李小文因貪污、挪用公款1300餘萬元,於2004年被判無期徒刑。近日,李小文第6次拿到減刑裁定,他目前還有不到6年的服刑時間。
  法院查明,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間,時任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總經理、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的李小文,採取支出不記賬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119萬餘元公款非法占為己有,用於支付為自己購買的兩棟別墅的部分預付房款。隨後,其又將公款386萬餘元摺合成美元存入其在香港恆生銀行的個人賬戶。此外,李小文還將公款228萬元用於購買北京某公司的股份。1999年11月至2001年2月間,李小文又擅自挪用公款617.5萬元用於炒股。
  2004年4月,市二中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李小文無期徒刑。其到監獄服刑後,刑期於2006年7月20日被減為有期徒刑19年6個月;2008年4月,其刑期被減去1年4個月;2009年和2010年各被減去1年刑期;2012年4月又被減去1年4個月刑期。
  2014年8月15日,司法部燕城監獄又對李小文提出減刑建議。二中院查明,李小文於2012年6月、10月、2013年2月、6月、8月、12月、2014年4月共獲表揚7次,2013年12月獲單項表揚1次,2013年1月獲嘉獎1次。法院認為,李小文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於今年9月17日,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目前,李小文的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
  副總認罪悔罪獲減刑10月
  為買房索賄獲刑11年獄中獲5次表揚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原副總經理陳同洲,因家中買房急需用錢索賄70萬元,2012年5月被法院以受賄罪判刑11年。記者昨天獲悉,因陳同洲在獄中獲5次表揚,市二中院准予對其減刑10個月。
  現年59歲的陳同洲曾是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調研員,也曾是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檢方指控,2008年三四月,陳同洲向掛靠在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十分公司承攬工程的楊某索要70萬元。陳同洲在偵查階段供述,他索要這筆錢是為了家中買房。2008年初,陳同洲的妻子通過中介購買了一處房產,因原房主急於賣房,要求其在一周內把全部的287萬元房款付清。陳同洲夫妻通過各種方式湊錢,但最後還差50萬元。陳同洲和楊某等人外出打牌吃飯時,單獨向楊某表示,“你跟了我這麼多年,別人都以為我從你這裡得到了好處,你也給我弄點錢,我要買房子用。”楊某同意了。
  隨後,陳同洲先從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十分公司借50萬元。一個月後,楊某將70萬元打入了陳同洲指定的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第三分公司賬戶,陳同洲將50萬還給第十分公司,另外20萬存入個人賬戶。
  市一中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陳同洲有期徒刑11年。
  今年8月15日,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陳同洲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极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陳同洲於2013年5月、8月、11月,2014年4月共獲表揚4次,2014年4月獲單項表揚1次。二中院於9月17日作出對陳同洲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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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罪犯的獎懲,我國《監獄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監獄應當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規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  (原標題:斂財老總第6次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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